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2009〕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以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8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我市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要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省政府将设区市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情况纳入2009年度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指标评估内容。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