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闹市繁华人流量多的地段设置固定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方便群众献血。
(四)公民献血时可免费做血型、量血压等健康检查,如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向献血者说明初步体检原因;对合格者采血后应当发给国家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及适当的纪念品;对捐献机采成分血液的献血者,血站按相关规定给予献血者适当的路费补贴。
(五)公民一次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可按800毫升计算。每次捐献的间隔不少于1个月。
(六)在大型紧急抢救危、急、重病人时,国家机关人员、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及现役军人、高等院校(或年满十八周岁)在校生、医务工作者应率先献血,同时按规定程序启动用血预案。
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输血管理委员会并成立输血科,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审查临床用血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临床用血指标,患者需要输血时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在输血治疗前,医疗单位应当向患者或家属交待输血的目的及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风险,并实施输血签字制度。
(四)各医疗机构要开源节流、合理用血。积极推广成分输血,成分血使用率三级医院不低于98%、二级医院不低于95%。
(五)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患者实行自身储血,动员其家属成员、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进行互助献血。
五、公民用血管理
(一)无偿献血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按下列规定享受用血优惠:
1、献血量累计800毫升以下(不含800毫升)的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五年后的临床用血,可按其献血累计量等量免费用血;
2、献血量累计超过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以上的献血者,可享受终生无限量的免费临床用血;
3、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献血者的献血量免费使用其等量献血的血液。
(二)献血者临床用血实行先交费后报销的办法。献血者或其直系亲属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证、用血发票、出院小结、用血清单、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及其它证明,到本地献血办(或血站、各采血点)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