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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无偿献血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无偿献血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09〕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中央、省、市属在岩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开展无偿献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开展无偿献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健康、稳定、持续的开展,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无偿献血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落实献血工作,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公民献血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分管卫生的市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文明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人事、公安、民政、司法、城建、安监、文化、教育、宣传、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献血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献血法》,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血液采集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程;

  2、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

  4、为便利公民献血,在社区、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献血屋或者临时采血点,以及使用采血车依法采集血液时,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和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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