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3)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认真落实省定政策,即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品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先征后返,并依法免收土地管理费。
三、实施保障
(十四)及时发布投资信息
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及时在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产业导向信息、民间投资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帮助民间投资企业及时了解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为民间投资提供项目选择、申报、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十五)加大政府资金扶持
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省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按要求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十六)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1)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鼓励类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