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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5)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十一)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1)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以水电站、水库等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2)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助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

  (3)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投资煤炭、机场、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4)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十二)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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