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物流业
多式联运、转运设施,物流园区、物流配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大宗商品配送和农产品冷链物流及农村物流,健全和完善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流通网络建设。
(八)旅游业
凸显海峡旅游品牌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传统旅游景区的挖掘、提升和改造;绿色生态、温泉度假、康体休闲等旅游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四星级以上高档旅游饭店项目;旅游商品研发。
(九)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项目
(1)节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绿色照明、建筑节能等节能工程项目。
(2)节水: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印染、造纸、食品加工、制革等高用水行业年节水50万吨以上的节水改造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以短缺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为重点,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示范项目;以大量消耗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重点的再生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产业化项目;以林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木制品及代木材产品的木材节约代用项目。
(4)污染防治:电力、钢铁、有色、化工、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二、扶持政策
(十)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需求保障
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
(1)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2)对新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期限可延长至18个月。
(3)对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
(4)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