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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09〕388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常住居民的收费标准由原来2.5元/月·人调整为9元/月·户,其中单人户按人收取,标准为3元/月·人;暂住人口由原来的2.5元/月·人调整为3元/月·人。

  二、征收范围、对象、其他项目征收标准继续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3〕30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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