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年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高校包干使用。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5、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保障方式
1、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日常医疗,暂实行补助经费由学校包干使用的办法。
2、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方式解决,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3、在重点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解决大学生的日常医疗。
六、医疗保险待遇
1、大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的待遇。
2、大学新生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在原参保地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
3、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6、大学生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按照南平市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大病种类执行。
7、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的分担比例,按照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标准执行。
8、家庭经济困难以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保后,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七、就医和结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