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南政办〔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今年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我市行政辖区内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南平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在南平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大学生包括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三、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南平市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2009年我市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补助82元,个人缴费38元。2009年大学生参保统一按一年加四个月的保费征缴(2009年9-12月,2010年全年),今后历届大学生按年度缴费,新生参保按一年加四个月的保费征缴。四个月的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封顶线按全年1/3计算。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1、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2、省级以上财政对我市所属高校的大学生参保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均由南平市财政承担。
3、对家庭经济困难以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