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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3.将水产养殖、果蔬冷藏等行业调整实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并相应调整其电价标准,即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1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68元。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部署,我省大型化肥企业用电基本电价执行目录电价,即容量电价为26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为38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按工商业提价水平同步上调,即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517元提高到0.553元。
  (六)销售电价调整后,同步相应调整峰谷电价水平,我省的峰谷电价基本政策不变。
  调整后的海南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
  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变压器容量等级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峰时段平时段谷时段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0.6083   
1千伏及以上0.5883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00千伏安及以上220千伏及以上0.948 0.587 0.309 3826
110千伏0.964 0.597 0.314 3826
35千伏0.981 0.607 0.319 3826
35千伏以下0.997 0.617 0.324 3826
100千伏安以下不满1千伏0.836   
1千伏及以上0.826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不满1千伏0.660   
1千伏及以上0.640   
三、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0.710   
1千伏及以上0.680   
其中:粮食作物排灌及种植业用电不满1千伏0.480   
1千伏及以上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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