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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南政办〔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部分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6个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邵武市和建瓯市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调整到44000元和43000元,建阳市、顺昌县、松溪县、政和县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2000元。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武夷山市、浦城县、光泽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4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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