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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闽北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批复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闽北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批复
(南政办〔2009〕106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闽北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请示》(南工商标〔2009〕228号)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南政综〔2006〕324号)和《关于修订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南政综〔2007〕21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争创名牌,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促进闽北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由你局牵头并按《关于开展2009年度“闽北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请示》的要求,组织开展“闽北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希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依法依规掌握认定标准和条件,同时做好引导、服务、宣传和保护工作,不断增强企业和全社会的品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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