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南政综〔2009〕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闽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和上级有关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我市传统和优势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为主,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经筛选后实行滚动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对象倾斜扶持、强化指导、促进改制、促成上市。
南平市区域内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为南平市上市重点后备企业:
(一)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自主创新型及成长性较好企业;
(二)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三)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设立“南平市企业上市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凡达到上市扶持条件的企业,按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资金补助。
(二)对本市企业改制上市给予资金补助
1.凡本市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继承原企业资产、业务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2.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