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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川教〔2009〕248号)


各市(州) 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党委宣传部: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着力制止和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明显下降,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促进全省教育教学秩序正常有序,逐步建立有利于中小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树立全省教育良好形象。

  二、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专项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学校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意见》的情况。

  专项督导检查重点:

  1、规范评价行为。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标准排名排位,进行奖惩。

  2、规范教学行为。严禁随意增减课程、调整难度和赶超进度。严禁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3、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和测试,在校设置重点班。严禁省级以上示范高中举办复读班。严禁普通高中以不正当手段招生、擅自跨市招生。严禁违规提前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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