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
今年是《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36号)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决定中关于“广泛开展群众健身”,“到2012年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城市达到15名,农村达到6名”的要求,我市尚有1.8万余人的培训任务需在四年内完成。从2009年起到2012年,全市每年必须完成不少于4500人的培训任务。为了推进“健康重庆”建设,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持续开展,为建立一支热爱和熟悉体育健身指导队伍奠定基础,各区县(自治县)务必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动员组织和培训工作
当前,我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体呈现“量少质弱”的状况,与发展的目标和群众的需要相距甚远。各级体育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是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体育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引导更多的市民群众投身到体育健身活动中来,就必须建立一支热爱和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指导员队伍。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要积极加强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场地设施和已建成的健身中心,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动员和组织本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文化站等体育骨干和体育爱好者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并兼顾等级指导员的晋级培训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体育健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要按照城市每万人15名,农村每万人6名的标准,确定本区县(自治县)2009至2012年应培训总人数和2009年度应培训人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实际可自行增加培训人数。
(二)为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开展培训工作,我局委托市社体中心全面负责今年的培训工作。今年将采取“送书、送教”的方式,凡与市社体中心联合办班的体育部门,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三免”政策,即免费提供教学用书、免除学员培训费、免除学员办证费。培训场地由当地体育部门负责提供,学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与市社体中心联办培训班,原则上培训老师以当地体育部门为主,市社体中心派遣老师作技术指导。指导员培训等级、时间和方式由市社体中心和当地体育部门协商解决。
(四)各地体育部门自行培训的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学员经考试合格,其证书和证章由当地体育部门颁发,每年报市体育局群体处和市社体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