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选办法
根据总局分配名额,由市局择优推荐2个符合以上评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填写《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先进县推荐表》的各项内容,核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四、全国优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一)评选范围
2008年之前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在“全国青少年管理系统”中通过“体育管理在线”重新注册、登记的各种类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含2008年)。
(二)申报及评选办法
1.各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评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自评。
2.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优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推荐单位。
3.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上报的优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备选单位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名单,并对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称号的单位进行表彰。
(三)评选标准
1.组织领导
(1)依托单位领导重视,为俱乐部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2)成立领导小组:
(3)领导组成员责权明确。
2.机构设置
(1)组织机构健全;
(2)办事机构精干高效;
(3)拥有固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并能尽可能利用所在区域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俱乐部工作。
3.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健全;
(2)规章制度执行好。
4.发展会员情况
(1)能按创建标准发展会员;
(2)能吸收社会其他成员。
5.开展活动情况
(1)能组织开展多种经常性活动;
(2)能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开展活动;
(3)所属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
6.经营运转情况
(1)能够坚持公益性原则;
(2)资金来源途径多元化;
(3)经费使用规范、能够实现自我发展。
7.形象宣传及社会影响
(1)能通过积极方式向社会宣传;
(2)能与其他部门协调相处,并取得合法地位;
(3)能使资源实现与社会互动、共享,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四)申报材料
1.《全国优秀青少年俱乐部推荐表》;
2.各地结合本标准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开展评估情况报告;
3.备选俱乐部根据评选标准所列内容,提供翔实的申报报告(包括文字、图片、新闻报道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