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先进个人
(一)评选时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群众体育、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个人。
(二)评选范围(重点突出以下人员):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兼职群众体育工作者,热心支持群体工作的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
2.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
3.地方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团体、协会成员;
4.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干部;
5.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6.群众体育科研及新闻宣传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素质较高,工作成绩显著;
3.重视、支持群众体育工作,能较好地解决群众体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名额分配
分配原则:根据各区县群众体育的开展情况,由40个区县(自治县)各推荐1名先进个人。具体分配如下:
1.渝中区、南岸区、璧山县、城口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各推荐各类学校教师或行政人员1名;
2.万州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永川区、潼南县、南川区、垫江县、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各推荐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名;
3.涪陵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双桥区、江津区、合川区、石柱县、秀山县各推荐体育干部或社体指导员1名;
4.黔江区、万盛区、长寿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梁平县、丰都县、奉节县、巫山县各推荐乡镇群体工作者1名。
三、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先进县
(一)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县领导班子关心重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工作。有规划,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工作中成绩突出,对全市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有示范作用。
2.能够按照《“十一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完成任务。在完成国家规定的项目数外,自行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数量在全市处于前列。
3.工程质量和器材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管理到位。
4.充分利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场地和器材,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