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体[2009]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施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可登录重庆市体育局网站http://jty.cq.gov.cn查询)。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红 联系电话:63863074)
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
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只限于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申请人等级称号。
(一)本单位注册运动员;
(二)具有审批单位所在地户籍。
第三条 根据总局各项目《运动员等级标准》,对本市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相关赛事进行规范管理和确认,并严格按照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赛事,按照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执行。
(二)授予一级以下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赛事按照重庆市运动员等级标准相关赛事规定执行。
(三)重庆市办理运动员等级相关赛事:
1.符合等级标准规定的全国赛事;
2.市运会;
3.重庆市青少年锦标赛;
4.重庆市中学生比赛。
第四条 本市运动员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及规定:
(一)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上报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