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的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赌博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六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有意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章 等级证书的发放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
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精神(体竞字〔2009〕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裁判员等级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办法。
第三十八条 证书发放单位:
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证书。
第三十九条 证书领取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一级以下裁判员证书由重庆市体育局统一领取。
第四十条 证书发放程序:
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发放。一级裁判员由市体育局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和一级裁判员审批文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竞技司审核以后寄出空白证书,由市体育局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自裁判员本人。二、三级裁判员由审批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和二级、三级裁判员审批文件报送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体育局审核后,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竞技司审核以后寄出空白证书,由审批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自裁判员本人。
第四十一条 证书更换和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