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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市级单项竞赛由市体育局或该项目市级体育协会就近选派裁判员。
  第二十七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员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
  (二)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中公正执法;
  (三)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四)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五)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六)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有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市体育局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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