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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报单项协会裁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考试合格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注册费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一级裁判员由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注册情况和注册裁判员名单报市体育局竞技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情况和二级裁判员名单于每年的一月底前报市体育局竞技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单位处罚;
  (二)裁判员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
  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市、区县(自治县)级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本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市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区县(自治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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