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市级行业体协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局审批。
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区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经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局审批。批文抄送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 授权的高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对本校的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审批。批文抄送市体育局。
第十二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市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区县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经市级单项运动协会理论考试、考核合格,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市体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经项目协会考试、考核,市体育局择优推荐,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市体育局推荐,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评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