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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体[2009]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各直属训练单位、各市级单项运动协会、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保障体育竞赛的公正进行,根据《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特制定《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可登陆重庆市体育局网站http://jty.cq.cn查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体育局可以授权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二、三级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授权的高校对本校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级或一级裁判员,并由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各单项体育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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