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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09〕455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7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06]3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实施办法》原则、内容和方式在信息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外网进行公开(只在四川教育网上公布不视为信息公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明确相对固定的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填报方法可向政策法规处咨询。

  二、2009年公开的重点

  1、全省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有关教育经费的收费标准、筹措和使用情况;

  2、全省促进大学生就业、教育改革相关政策;

  3、灾区教育恢复重建情况;

  4、规范性文件。8月底前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完成2008、2009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

  三、有关要求

  要进一步增强公开意识。信息公开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立法治政府的有力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公开工作机制。教育信息公开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厅机关工作各个方面,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公开工作。省政府网站教育内容保障工作由厅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请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将信息公开联络员名单于8月11日前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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