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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改的意见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改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2009年3月4日市政府谭栖伟、凌月明副市长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仇保兴副部长会谈的情况,按照市领导要求,现将我局关于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重庆段)综合整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重庆段)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3]12号),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2007年是建设部确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总结验收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207号)和《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291号)。验收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不合格的,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建设部将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命名。
  2007年9月,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组对重庆长江三峡、天坑地缝、四面山、金佛山、缙云山、芙蓉江等6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实地检查验收。同年12月,我局收到建设部《关于请督促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限期整改的通知》(建城函[2007]359号),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重庆段)被建设部认定为不合格,建设部认为我们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滞后,未编制总体规划;二是将景区经营权、管理权和门票出售等行政管理职能由企业行使。
  2009年1月7日至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复查验收组对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重庆段)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复查验收。复查验收组对景区的整改工作非常不满意,特别是对我市没有及时纠正出让转让景区经营权、管理权和门票出售等行政管理职能问题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要求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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