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实施管理的通知
(莆政办〔2009〕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实施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县(区)确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原则上在同一乡(镇)范围内予以调整,按照“等量划进划出”的要求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县(区)确需跨乡(镇)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按照“等量划进划出”的要求编制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