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莆田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颁布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任职,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机关包含以下单位: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行政出庭应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依法必须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全面参与行政诉讼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