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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09〕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我市中介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莆田市中介组织行政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的管理,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管理的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监管水平,确保中介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8〕86号),结合我市行政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办法。

  一、追究对象

  全市范围内具有中介组织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追究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依纪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情、综合分析,并根据单位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区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范围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2. 未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或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和公示制度的;

  3. 对依法应当实施日常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检查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实施中违反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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