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级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09年7月30日至9月15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发布通告、悬挂横幅(每个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不少于三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召开动员大会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把这次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治理范围、治理方法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解说清楚、宣传到位。要认真扎实做好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把清坟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为全面实施专项治理打下基础。同时,要组织基层力量对治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调查摸底,要根据当地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的时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于2009年9月15日前,县(区、管委会)要按时上报《“三沿五区”专项治理乱建坟墓统计表》。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全面整治(2009年9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发布通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清坟通知书发放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对推行殡葬改革和禁(清)坟以前的旧坟墓,可采取覆土深埋、植树绿化遮挡等方式处理;对此后的违规新建坟墓,要责令限期完成自行迁坟或平坟。对逾期拒不执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县(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执法力量,在乡镇(街道办)政府和村(居)社区有关部门组织配合下,依法给予强制执行。对查找不到建墓户主的坟墓,在通告期限内无人确认的,按无主坟墓予以妥善处置。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检查整改(2009年11月21日至12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开展检查验收,并在12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民政局汇总。市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将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到实地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海西经济发展形象,事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长远和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按时完成。民政部门是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县(区、管委会)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在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火葬,提高火化率,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零星丧葬用地的管理,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丧葬滥占土地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地貌;林业部门要依法对毁林建坟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强制平坟,恢复林地,同时由林业部门代为造林恢复植被,费用由建坟者支付;交通部门要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加强检查,发现乱建坟墓的,及时通报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明办要将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纳入城乡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增加评比分值;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