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9〕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委文明办 二OO九年七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6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
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凡“三沿五区”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属专项治理范围,必须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我市的治理范围:福厦铁路、向莆铁路、公路莆田段两侧(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四条疏港大道等)、木兰溪主干道两岸;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重点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二、治理要求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一)成立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专项工作治理范围、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制定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方案,采取分期分批,有组织、有部署、按时有序地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三)切实做到“政府牵头、计划周密、资金保障、部门协作、区分任务、责任到人”的工作格局,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对各阶段开展治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