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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09〕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9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市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统一协调指导作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凡没有接到上级关于职能移交、调整或停止正式通知的,仍按原定职能继续履行并落实好监管责任,不得擅自改变,防止出现监管脱节的情况。

  二、抓好过渡时期的工作配合。认真按照省政府[2009]96号会议纪要抓好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按照原定工作机制抓好保健食品监管,查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卫生部门停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按新机制实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职能正式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仍由卫生部门继续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实施监管。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食品安全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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