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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服务收费,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市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供求关系、服务条件等因素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 停车服务费用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有偿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服务的人员费用;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费等。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小汽车停放按露天车位、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含业主共用车位)、室内车库业主专用车位、临时停车车位分别实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车位买受人的车位,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的业主专用车位停车收费标准的70%交纳停车服务费。
  室内车库业主专用车位处于无车停放空置状态的,业主应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停车收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车位管理费。
  第十条 在满足常住业主包月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可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12小时)内多次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计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按《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但其中专供本区域内业主使用的车位仍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应按不高于《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商住楼包月收费同类区域标准90%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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