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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价规〔2009〕312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室内车库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小区内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收费标准按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执行。本规定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辖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增设的停车位,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障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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