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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一期)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补助办法

  本期资金补助以需拆除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

  (一)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资金补助基数:养猪(牛、羊)场:20元/m2,其他养殖场:10元/m2。

  (二)奖励标准:1. 在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拆除的养猪(牛、羊)场每平方米奖励20元,其他养殖场每平方米奖励10元。2.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养猪(牛、羊)场每平方米奖励10元,其他养殖场每平方米奖励5元。3.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未拆除的不予补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三)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按照《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莆政办[2009]142号)精神进行考评兑现。

  四、验收与评比办法

  (一)签订协议阶段(2009年9月~2009年10月2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拆除总面积统计工作并督促各相关乡镇与养殖场签订拆除协议。

  (二)综合整治阶段(2009年10月21日~2009年12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11月15日与2009年12月31日两个时段统计上报畜禽养殖场拆除统计表(见附件)及各有关乡镇政府与养殖场签订的拆除协议书、拆除前后的养殖场四界照片等相关资料。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养殖场拆除统计表上盖印后一式二份送市农业局和市流域整治办。由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配合组成验收组分别于2009年11月16日起和2010年1月5日起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组织验收,确定拆除面积和补助金额。

  (四)评比奖励阶段(2010年1月16日~2010年1月30日)。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对“两溪”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和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需拆除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情况进行评比。对评比获得第一名的县(区)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第二名的县(区)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五、资金补助拨付办法

  (一)2009年10月31日,按各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各乡镇与各养殖场签订的拆除协议书经公示确认的总建筑面积计算补助基数款总额后,由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直接把资金汇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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