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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一期)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一期)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9〕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一期)资金补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
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一期)资金补助方案
(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二○○九年九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以下简称“两溪”)综合整治的工作力度,调动各县(区)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两溪”流域综合整治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两溪”流域综合整治(第一期)资金补助总额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17号精神,从2009年的土地出让金中调整1000万元作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补助及其他费用的专项资金。具体资金拼盘为:市本级500万元,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政府各100万元。“两溪”流域综合整治(第一期)用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的资金补助总额确定为1000万元。各县(区)政府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各自应承担的资金100万元汇到市环保局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单位名称: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开户行:莆田市工商银行城厢支行,帐号:1405010109022400236),逾期由市财政局直接扣款。

  二、资金补助范围、对象与标准

  (一)范围:1.“两溪”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2. 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东圳水库、外度水库、古洋水库、金钟水库等)。

  (二)对象:“两溪”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和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需拆除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纳入本期资金补助范围的畜禽养殖场规模化认定标准为常年存栏量,即: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鸡(鸭、鹅)1000只以上;羊6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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