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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助推港城崛起十条措施的通知

  第六条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困难。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对股权出质登记免收登记费;积极鼓励投资者利用股权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提高股权资产效益;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依法投资设立担保机构,促进投融资体系建设,在省政府未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设立和变更的审批部门前,经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不对担保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予以限制,待省政府明确审批部门后再予规范;支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指导莆田市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支持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免予提交商标评估报告,支持企业以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最高比例可按注册资本的70%作为非货币出资;积极开展动产的反担保抵押等多形式的抵押登记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

  第七条 完善12315维权网络,畅通消费申诉通道。扎实开展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加强消委会分会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全覆盖,力求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解在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培育典型示范服务站点,规范受理、转办、反馈、综合分析和消费引导工作;推广由村综治协管员兼任12315联络员的模式,推进调解衔接工作,推动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畴;推进12315信息化网络建设,深化12315数据分析应用,及时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和消费提示、警示,提高防范市场消费突发事件能力;建立涉台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切实保护台湾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流通食品监管,构建安全消费环境。推进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电子台账管理工作,抓好二级、三级食品批发经营企业推广使用电子台账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监管,完善不安全食品退市、查处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推行分类分级监管,积极运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系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安全食品;推进食品流通网络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带动作用,促进食品经营户诚信自律。

  第九条 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倡导和谐执法理念。以行政指导为服务企业、普法宣传、履行职能的抓手,推行和完善“服务发展助导制、执法办案疏导制、巡查监管劝导制、依法维权引导制”,将行政指导贯穿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转变监管执法方式,坚持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对重点引进项目、地方经济发展支柱行业的龙头企业首次非故意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采取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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