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放权授权,切实维护外商合法权益。授权仙游、涵江、秀屿等县(区)工商局为外资企业“一局多点、远程核准”登记受理点,就近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建立辖区外资企业保护名录,在市、县(区)工商局和工商所设立外资企业联络员,采用事前介入、全程跟踪、重点项目专人指导登记等服务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尽快投产落户;定期走访辖区外资企业,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与问题。
第四条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民营企业申请冠或使用“莆田”、“莆田市”字词的企业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为80万元人民币;放宽货币出资的限制,只要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累计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不强制要求每次出资货币均须超过当次出资额的30%;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大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等就业再就业,对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凭有效证件免收登记费;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有关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或所在村(居)委会(主管部门)证明;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在外莆籍民营企业家回乡投资,对重点民资回归项目,实行注册登记重点指导服务,促使项目尽快落户投产。
第五条 推进商标强市战略,提升莆田产品竞争力。积极指导我市鞋服、电子、食品、农产品、工艺美术等传统、新兴和特色行业的经营主体尽早申请商标注册,夯实商标强市战略基础;建立商标品牌发展数据库,对全市的优势产业、传统产业和有竞争潜力的企业进行梳理排队,择优推荐参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认定;积极指导莆田枇杷、南日鲍鱼等我市特色产品充分利用已获得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占有率;紧紧抓住我市荣获“中国古典工艺家具之都”、“中国木雕之城”、“中国银饰之乡”等称号的良机,加大对仙游古典家具、莆田工艺美术、上塘珠宝等特色产业集体、证明商标培育力度,提高我市特色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指导鞋服、电子、机械制造、食品加工等我市优势行业龙头企业和南日鲍鱼、兴化桂圆等有一定产量规模的证明商标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培育壮大品牌企业,不断提升我市优势、特色行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