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助推港城崛起十条措施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助推港城崛起十条措施的通知
(莆政办〔2009〕153号)


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部署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出台了《莆田市工商局助推港城崛起十条措施》,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部门能学习市工商局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主动作为的做法,立足自身职能实际,出台本部门、本单位服务港城崛起的具体工作措施,争做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排头兵。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莆田市工商局助推港城崛起十条措施

  为认真执行《莆田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部署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快推进港城崛起中的职能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先行先试,在市场准入方面积极拓展开发区功能。大力支持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6个园区的开发建设,在市场准入方面先行先试:放宽开发区外商企业冠省名条件,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为300万元人民币;放宽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其在本省内注册登记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核准登记为企业集团;支持开发区企业凭开发区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放宽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支持外商与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内合资创建高技术企业,允许开发区非高危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不办理分支机构。

  第二条 放宽条件,吸引台湾服务业转移。放宽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涉及前置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台商自主选择服务业经营项目;鼓励支持台商在我市投资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并允许其经营范围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简化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除特殊规定外,台商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具有外资核准登记权的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