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莆政办〔2009〕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闽政办〔2009〕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事求是,防止走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工作,确保任务落到实处。要逐项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客观地总结本区域、本部门贯彻实施应对法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查找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贯彻实施应对法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按时上报材料。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自查材料。各县(区、管委会)于10月20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市政府;市直各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市政府。上报材料中的包括贯彻落实应对法的宣传活动、应急演练、举办培训班等内容,特别是应急项目建设、制度建设、预案制定与修订、经费安排、典型案例、经验与做法、意见与建议等内容。统计数据必须是2007年11月1日以来的数据。
三、做好迎检准备。省政府办公厅将于 11月上旬开始到各地市进行调研和检查。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迎接省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莆政综〔2008〕93 号)的目标要求,认真上报应急示范项目落实情况和应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以备检查。
联 系 人:梁建凯 联系电话:2395055 传真:2395055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闽政办〔2009〕15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