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长葫水利工程供城市生活原水价格的批复
(2009年11月13日 川价发[2009]191号)
长葫灌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长葫水利工程工业及城市生活供水价格的请示》(川长葫[2009]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4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你局供水成本,综合考虑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你局供城市生活原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长葫水利工程供城市生活原水枢纽取水价格调整为0.16元/m3,团结干渠取水价格维持0.2元/m3暂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