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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长葫水利工程供城市生活原水价格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长葫水利工程供城市生活原水价格的批复
(2009年11月13日 川价发[2009]191号)


长葫灌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长葫水利工程工业及城市生活供水价格的请示》(川长葫[2009]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4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你局供水成本,综合考虑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你局供城市生活原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长葫水利工程供城市生活原水枢纽取水价格调整为0.16元/m3,团结干渠取水价格维持0.2元/m3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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