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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制度》的通知


  2、反馈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政策宣传情况、纳税人对政策知晓程度和理解情况、政策执行的效果(包括政策涉及面和税额)等;

  (2)执行政策的具体措施,包括好的做法和经验,或者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的办法等;

  (3)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政策具体执行的工作流程、申请手续和资料提供等操作性内容是否合理、政策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政策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等;

  (4)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包括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政策的实行有何合理建议、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或明确,或者新的社会形势对税收政策的要求等;

  3、各分局应当利用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通过以下方面途径:

  (1)税源管理、征收税款以及单个税种管理;

  (2)工作调研、政策咨询、税法宣传、纳税人呼声;

  (3)税务检查;

  (4)重大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

  (5)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6)审计、行政诉讼、举报、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

  (7)其它。

  4、各业务处室对列入反馈项目但已作单项布置的工作,应在《反馈项目立项计划表》中注明。各分局按要求直接将该工作反馈报告报送相关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汇总后报送政策法规处。各业务处室汇总反馈材料的报送时间和报送内容要求同各分局。

  5、政策法规处对各分局(包括业务处室汇总)报送的材料进行整理和汇总,按季制作《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报送局长室审阅。同时将各分局反映的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梳理后分发各相关业务处室研究处理。

  (四)退出。各业务处室每半年对反馈项目进行清理。对已过政策时效或者因形势变化不需再跟踪反馈的项目,可随时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对需退出的项目,经局长室同意后,不再进行跟踪反馈。

  四、反馈回复

  (一)对于各分局反馈的问题与建议,市局各业务处室应积极研究处理。对于已经明确的问题,应尽快答复各分局;对于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请示致短期内暂无法明确的问题,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的同时,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各分局进行通报;对全市应当统一执行方式和口径的问题,报局长室批准后,由各业务处室予以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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