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按照《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批。
第七条 社区公园的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社区公园的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以构建邻里和谐、满足周边居民休憩、健身为主,多开辟满足人们活动的林荫空间,强调实用、节约以及利用和保护好现状绿地的原则,其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第九条 社区公园的总体布局力求简明、适用,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配置休息、健身、环卫等设施;植物以乡土植物为主,多采用冠幅较大、遮荫效果好的大乔木,配置开花、色叶、芳香类植物;面积较小的社区公园原则上不设置水体、景墙等;有条件的社区公园要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十条 社区公园设计方案审查和备案必须报送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及相应电子文档,图纸包括基地现状图、总平面图、竖向图、基础设施图、绿化种植图以及必要的剖面、立面和效果图等。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社区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机构对社区公园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核。
第十二条 社区公园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执行。重视栽植土的选择和改良,严格按照《园林栽植土壤质量标准》(DBJ/T50-044-2005)进行。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三条 社区公园内的管网和其他各类市政设施应当隐蔽设置,不得破坏社区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居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现有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社区公园工程绿化种植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及合同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绿地和设施的维护管理,管护期不低于12个月,特殊需要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