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9]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大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6年11月1日发布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奖励在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社会力量在大连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科技部发布的《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