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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三)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解决。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要根据财社〔2003〕83号文件精神,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保障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运行条件和经费。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积极做好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有效衔接,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七)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健全社会工作者专业人才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八)交通和铁路部门应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创造有利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纳入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本溪县、桓仁县要结合实际,加快健全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纳入预算管理,努力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还要研究制定和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政策,积极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各县(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间经常沟通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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