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指导各救助管理机构和救助点开展工作。各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发挥救助管理机构的主体作用,在接到救助信息员的求助信息后及时赶到现场,甄别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各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点要对本辖区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登记造册,关注其生活情况,定期向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反馈信息,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讨;鼓励、倡导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点)或告之救助管理机构,形成整个社会都关爱、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氛围。
5.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救助管理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树立爱岗敬业思想,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本领;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流动救助车、移动电话等必要设备,保障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有效运行。
三、部门职责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事关地区社会稳定和和谐本溪建设,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培训,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步伐。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发挥主导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救治、返乡和安置需求,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自身救助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指导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或上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接到求助信息后,要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对好逸恶劳和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以及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或及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