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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4.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要以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为平台,以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点为依托,建立起专职救助管理服务和有社会志愿者与广大群众参与的兼职救助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健全救助法规政策,建立救助工作网络体系,创新救助工作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改善救助管理基础设施条件等,达到早期预防、及时救助、消除救助死角的目的,使救助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1.健全救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根据《救助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扶助制度,将临时救助与其他长效救助措施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现象;整合现有社会管理法规资源,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约束性管理。
  2.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各县(区)要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现有资源,通过设立救助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聘请志愿者作为救助信息员(联络员)等多种方式,做好辖区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点,并及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指导救助点开展工作,采取在城市出入口处、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等重要区域设立引导标识牌、公示救助电话和派出流动救助车、组织救助志愿者等形式,加大街头巷尾的巡查力度。同时要加强冬季巡查工作,实施冬季夜间巡查值班制度,主动开展好救助工作。民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救助管理机构所处位置、联系电话、交通路线等内容印制成救助指导卡下发到基层单位,尤其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能主动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或告知救助管理机构。
  3.创新救助方式。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分类救助。对于无生活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予以保护性救助;对于有生活能力却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加大限制力度,促其自立自强;对于以乞丐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和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或跑站骗助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要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先送定点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由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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