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3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9号)精神,我市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食宿、医疗、通讯、返家及接送等方面的救助服务,有效保障了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街头无人照料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逐年增加,依靠乞讨、捡拾维持生计的流浪乞讨人员逐年增多,社会救助工作中主动救助不到位和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等问题更加突出。为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现就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社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救助管理政策和法规,逐步理顺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有效形成社会化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救助管理社会化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责任,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2.坚持救助管理与预防流浪并重的原则。通过不断加强救助管理和预防措施,切实减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
3.坚持自愿受助和主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基础上,不断加大主动救助的工作力度,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