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对无证非法开采企业或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对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矿山,电力管理部门下达书面停电通知,供电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各相关部门在执法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凡作出停产整顿、暂扣或注销、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时,要及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执法和证照管理情况,形成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五、加强监督,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要把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把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列为重点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整治。原则上县、乡两级政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井下采掘的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对露天矿山检查覆盖面要达到70%;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中央在宁和自治区属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覆盖面要达到60%。
非煤矿山的检查按隶属关系进行,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凡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凡今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暂扣其有关证照,整改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返还相关证照。方可恢复生产。凡停产整顿期间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发生伤亡事故的,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受理的举报,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查处。对不建立举报制度、不公布举报电话、不公布办公地址或举报电话无人值守,以及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