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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后,需进行巷(坑)探工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探矿设计,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期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整治工作格局
  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格局。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拟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及标准,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领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采(探)矿许可证擅自采(探)矿的进行查处、取缔。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没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审查或没有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以及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等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证照过期以及有关部门已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并依法暂扣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期间的非煤矿山,凭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具的爆炸物品临时供应通知单,限量供应爆炸物品。对探矿权人巷(坑)探工程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的,不得办理探矿期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的申请人,不予进行企业登记;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不予通过企业年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生产、销售、买卖矿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责令其变更登记或实施停产整顿;对有关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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