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26号 2009年10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按照国家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虽然经过连续多年的整治,但依然存在违章违规开采、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整治,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对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整治力度,整顿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开采秩序,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落实责任,整顿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加强自律,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加强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规范开采,严格保证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严防事故发生。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顿:
1.露天矿山。
(1)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采取分台阶开采,或者一面坡到顶(不含型材石)或者从底部掏采的;
(2)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而未采用的;
(3)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